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以下两类 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 2009 年(含)以后毕业, 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 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是 2014 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 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 12 月 31 日后就业的视为非 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 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 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 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 3 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 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一式两 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 于每年 9 月 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 3 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 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 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 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 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每年 10 月 15 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资 料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报告通过县级教育、财政 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财政部门。 10 月 31 日前,市级教育、财政 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市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承担资金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下达,市、县财 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 并于 4 月 30 日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 5 月 31 日前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毕业生本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申请材料、资金需求报告和补偿资金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备查。
第九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 位, 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 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