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22浏览次数:1059









  威职院办字〔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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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威海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

 《威海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17914


威海职业学院宣传阵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大力推进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校园宣传阵地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心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标语、横幅、海报、广告、广播、网络、院内刊物、电子屏幕、新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院内所有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禁止散布各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校纪校规的言行;严禁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关报纸、刊物、图书、电视、电影、光碟等。

 第三条 校园宣传阵地由学院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具体归口管理由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


 第二章 宣传栏的管理


 第四条 院内宣传栏(含公告栏、信息栏、灯箱等)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宣传栏采取学院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与各系部、处室、中心具体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宏观管理、督查指导宣传栏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由各系部、处室、中心和社团使用的宣传栏,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对宣传栏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宣传栏的整洁、美观;宣传栏的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以及与形势政策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校园文化活动无关的宣传品;宣传栏内容要根据要求和计划进行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

 第六条 宣传栏的版面设计要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内容要做到及时更新,严禁思想不积极、内容不健康的图文作品在宣传栏出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公告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并限期清除。


 第三章 宣传品的管理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和社团需要在院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宣传品,必须提前把内容报送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并说明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八条 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需要在院内张贴海报标语、摆放活动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把海报、标语、横幅等内容、时间以及张贴、悬挂的地点以书面形式报院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悬挂。

 第九条 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院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条 必须注意宣传物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要在第一时间收回。

 第十一条 院内所有广告宣传品的张贴与发布,必须报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凡未经审批而发布的广告招贴、灯箱、牌匾、条幅、布幔、霓虹灯、路牌以及院内各媒体上的广告皆为非法广告,必须立即去除。


 第四章 院内刊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院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由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心、各级学生组织自主编辑印发的,在院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包括面向师生的信息、简报、杂志、报纸等印刷品、手抄本等)。

 第十三条 院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院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十五条 院内刊物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院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

1.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2.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院团委审批登记,并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备案。院团委为学生刊物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机构;

3.申请创办院内刊物,申请材料中应明确如下事项:刊物名称和创刊日期,主管部门和指导部门,办刊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刊物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刊物宗旨,刊物的发行交流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院内刊物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印刷发行,原则上仅限于在院内发放,需与院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禁止未经审批的任何刊物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院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1.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

3.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4.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及刊物的发放范围、发行量;

5.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6.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第五章 校内讲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讲座是指以学院名义主办、合办、协办、承办、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校内讲座、培训会、报告会、读书会、论坛、讲堂、沙龙等。

 第二十条  举办讲座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把关。讲座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选题和内容应力求方向性与思想性、科学性与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对于加强思想理论教育、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举办讲座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核、备案手续。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部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举办涉外交流讲座论坛、境外基金资助的各类讲座、来华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开设的讲座等,须报院外事部门审核,再转宣传部审批。学生举办的讲座由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批时,要审查活动的名称、主题、时间、规模等信息。对拟邀请的报告人,必须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业务专长以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举办讲座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是:

1.主办部门申请。主办部门填报申请表,着重填写主讲人的详细介绍和主讲内容大纲;

2.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在讲座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主办部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履行上述程序后,党委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主办部门应当对讲座进行全程录音,整理专项档案,自留1份,提交党委宣传部1份。专项档案按学院档案规范要求整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活动保密工作,严禁通过网络传送涉密讲座信息和文件。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讲座信息,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举办讲座、擅自为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讲座出借出租场地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


 第六章 音像录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由学院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摄影摄像。各系部、处室、中心、各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摄影摄像工作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凡院内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资料,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批;系部、处室、中心的音像播放,由系部、处室、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和把关。

 第二十八条 凡校园内播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及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九条 切实做好音像资料集中播放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各种安全措施。


 第七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


 在校园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威海职业学院网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院电视台、广播站、双微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电视台、广播站、“双微”等媒体平台由新闻中心负责管理运作与维护,具体包括:依法申请、运营维护、变更,年度计划和周重点安排,每期内容、节目安排、播出和发布时间的审批把关,日常管理、考核,各二级“双微”的指导、管理等。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总体考核督导。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广播站、“双微”的节目内容须经负责工作人员(正式在编人员)核稿、分管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播出和发布;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在已审批过的节目中插播其他内容。对拟播出发布的内容,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接收的送播材料上必须有送播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 除学院有关通知外,各节目不得播出和发布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如:寻物启事、声明、社团的内部通知等,不得承接商品宣传等广告业务。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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