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 通知

发布者:宣传部发布时间:2023-11-22浏览次数:10

各处室、二级学院、资产公司: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活动安排

(一)持续推动实施“宪法卫士”行动计划。要以“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不断提升学生参与宪法学习活动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二)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要充分发挥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

(三)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教育部将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届时,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各省级教育部门设立省分会场,与主会场同步连接参与活动。请组织广大师生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观看直播、共同参与。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9:00-9:05 升旗仪式;

2.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在主会场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普法网组织师生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 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师生跟唱(歌曲资料可在普法网下载);

4.9:20-9:45 第八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演讲比赛优秀选手展演;

5.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四、工作要求

(一)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引导干部师生积极参与,推动学习活动广覆盖、见实效。

(二)要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渠道集中、及时展示本部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亮点和特色,营造教育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三)要加强总结,将本部门开展宪法法治教育特别是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师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有关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照片、视频等),形成综合文字材料,于12月8日前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宣传部邮箱wzxcb908@126.com。

联系人:刘亮  电话:5710215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宣传部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