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院概况:学院名称、历史沿革、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联系方式、办学条件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部机构的设置;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

(二)重大改革与决策、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及其他重要规划;教学、科研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党的建设:党代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党委会议事规则及程序;重大决策、调研、活动等;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党委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职责、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则等;院(系)党代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党建工作有关制度及落实;党员发展工作及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等;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等各类培训工作的年度计划;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及落实;党员发展程序、要求及结果公示;统战工作规定;年度工作计划;党外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工作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考核和追究;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违反党纪和政纪问题的查处情况及结果;解决涉及招生、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不正之风;

(五)干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评选、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及结果公示等;党费收入与支出使用情况;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和出国、出境等各类补贴情况;

(六)人事与人才工作:人事调配政策及结果;教职工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办法及结果;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及调整方案;定岗定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培训及各类公派出国交流项目条件、程序和结果;教职工评优评奖办法及结果;教师申诉办法;年度人才招聘、引进计划及结果;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评选的条件、办法和评选结果;

(七)财务与资产管理:年度经费决算、重大财务计划、大额度资金使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经费、办公经费、接待费用等的开支情况;各类收费项目的标准、依据、程序以及代收代办项目收费情况;物资、设备、项目、工程、材料等招投标和中标情况;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立项、预算、验收与审计情况;社会(个人)捐赠收支情况;统计公报、财务年报;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运行情况、大型废旧仪器设备及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情况;国有资产、办公用房的分配及管理使用情况;教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及结果;校办产业经营与管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八)教学与科研管理: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学籍管理规定;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程序及结果;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执行、验收及评估情况;科技项目的校企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九)招生考试管理:招生章程、各类招生计划、政策、成绩及录取结果;各类学生考试规定、考试纪律;

(十)学生工作:学生教育管理规定;各项评优、评先办法及名单公示;各级学生干部的任免公示;团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学生申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贷款、困难补助的评选办法及获得者名单公示;勤工助学岗位公告、获得校内岗位人员名单及酬金公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信息及就业率;

(十一)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出国留学学生选派规定;

(十二)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紧急安全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置情况;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研究、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通过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书记、院长信箱,教代会、工会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积极推进电子信息公开建设,学院及各单位网站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平台,另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在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学院信息。

第十条 学院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类别、事项、内容概述、公开范围、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若不补正,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提供信息,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审查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信息前,由公开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信息产生工作人员初审,本单位保密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审定后(重要信息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在每年10月份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