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公共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时间: 2018-05-10发布:办公室浏览:50








 威职院办字〔201817



关于印发《威海职业学院公共设施维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

 《威海职业学院公共设施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1858




威海职业学院公共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及管理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程序,增强师生爱护公物意识,做到责任明确、维修及时,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务处负责楼房内所有公共设施及部分室外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包括:门窗及配套五金配件、教学办公家具、墙面、地面等,室内外所有水电暖设施,室外广告宣传栏和照明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  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将管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及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人,即“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  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人对学校提供的公共设施具有保管权、使用权和维修权。


 第二章  公共设施维修程序


 第五条  零星维修:维修申请人(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人)将维修项目通过OA系统报总务处审核,通过后由总务处派工,填写派工单。紧急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一般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需要采购材料或需特种设备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时间。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或指派专人验收并在派工单上签署意见。下班时间发生的急修项目,可直接电话报修,施工完毕由维修申请人验收签字报总务处备案。

 第六条  集中维修:总务处利用寒暑假对各楼宇内公共设施进行整体排查维修,完成后移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赔偿


 第七条  零星维修过程中,维修部门根据损坏情况,按照《零星维修价目表》确定维修金额,填写《公共设施丢失损坏赔偿通知书》,经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直接从使用管理部门的经费扣除;同时维修部门需认定为人为损坏、管理不善损坏还是自然损坏,属于人为损坏的,使用管理部门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将赔偿款转财务处可增加部门经费;属于管理不善损坏的,维修部门进行登记记录并纳入年底考核。

 第八条  假期集中维修前,总务处联合校产处、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对损坏公共设施进行责任认定,假期集中维修结束后,按照维修成本制定《公共设施集中维修清单》。属人为损坏部分维修经费,经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从使用管理部门经费中扣除。


 第四章  教学楼公共设施维修管理


 第九条  教学楼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实行系部负责制。

 第十条  教学楼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内容包括:课桌、凳(椅)、讲台、黑板,日光灯(电灯)、电扇、各式开关、插座,室内墙壁、教室外走廊、墙壁、天花板、门窗、窗帘等。

 第十一条  各系部的公共设施,均在学期初集中维修后,由总务处联合校产处、纪检监察室与各系进行交接,如实填写《系部公共设施情况登记表》并签定《公共设施管理协议书》。

 第十二条  各系部须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宣传教育,加强对公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损坏的,系部应及时报修,凡属非正常损坏则由责任人按照责任确定与赔偿程序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凡属违反纪律造成公物损坏的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实行学生处、各系部负责制。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各系部对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系部是本系部学生公寓的直接管理者,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各种公共设施,负责教育学生要爱护公物和及时报修损坏的公物,做好学生赔偿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包括:床铺、贮物柜、门、窗、玻璃、镜子、书桌、电器设备,各式开关、插座,水管设施、晾衣设施、消防设施、卫生间设备等。

 第十七条  各公寓的公共设施,均在学期初集中维修后,由总务处联合校产处、纪检监察室与学生处进行交接,当场记载配置情况并签定管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学生处要定期进行检查各种设施的使用和损坏情况,每次检查验收要作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要提报总务处维修,以保证教学和生活次序。

 第十九条  赔偿。根据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有相关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公共财产不能查实或无相关责任人的,由宿舍所有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赔偿金由学生处负责追缴交财务处。


 第六章  其他区域公共设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其他区域公共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维修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区域的公共设施,均在学期初集中维修后,由总务联合校产处、纪检监察室处与各部门财产负责人进行交接,当场记载配置情况并签定管理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管理负责人要随时对负责区域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对损坏的财产要及时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要按流程及时报修,以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赔偿。根据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有相关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无相关责任人的,由所负责部门承担赔偿。

 第二十四条  租赁学院商务用房的,公共设备、设施损坏均由经营业主负责维护、维修,若有丢失或损毁且不可修复的,由其负责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校对张冬梅

威海职业学院 威海市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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