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 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帮助其顺利 完成学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 省财政厅按上年补 助资金总额的 一定比例, 提前下达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省级应承 担资金。每年 4 月 30 日前,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 资金和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校。 省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5 月 31 日前,各高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 每年 7 月 31 日前,省财政厅按照学校所属级次分类下达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8 月 31 日前,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高校。
11 月 30 日前,各高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按学年组织实 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校在开展国家助 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 (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根 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 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 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 确定评审结果。
每年 11 月 15 日前, 高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门。
第十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 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