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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23-10-08

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申报主体为2020届高校毕业生,财政困难县界定以2019年省财政困难县(附件1)为依据(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不受财政困难县条件的限制)

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可一并补报。

二、资格审核材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准备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县(市、区)现场审核需要毕业生提供申请表及5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时毕业生只需提供5项材料的复印件及PDF电子版即可,需要印章清晰,内容完整。

三、工作要求

(一)资格审核重点为申请毕业生的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和代偿资金外,“谁审核谁负责”严格落实审核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10月23日前,学院汇总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信息,填写《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2023年)》(附件3),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校企办,佐证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

(三)10月24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表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减免学费资助情况,并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结果盖章。

(四)10月25日前,通过学生工作处复核的名单将发送至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负责将通过复核的毕业生申请表报送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由三个处室签字认定(盖章)。

(五)10月27日前,二级学院负责将通过认定的申请表移交毕业生本人,学校办理工作结束。

(六)由于各地受理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尽早联系各地资助中心及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员,根据各地受理时间,自主完成就业单位审核及就业所在地县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工作出、教务处、财务处受理时间可相应提前,以免延误。

(七)联系电话

教育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0631-5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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