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高职教育和技工教育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每年9月15日,各系将认定工作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7.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8.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9.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威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学生,予以取消。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吸烟、酗酒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年级(班级)民主评议、系评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1.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特困证、烈士证等)。
2.凡是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年级(班级)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条件、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送至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内评审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并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名单和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名单和档次,报送至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并全程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的宣讲,引导并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系每学年6月份之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入档四种,经系认定后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于因家庭突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各系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集中组织到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中进行实地走访慰问,发放一定慰问品或慰问金,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变化情况,宣传国家和学院资助政策,与家长近距离沟通了解贫困学生家庭对学院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精准化、动态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威职院办字〔201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威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政治 面貌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
所在系 | 专业 | |||||||||
年级 | 班级 | 校内联系电话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 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 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 学生 资助 管理 机构 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