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校企合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威海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职教字〔202013

各区市教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育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行政审批局、综合监管执法局:

现将《威海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01130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79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分类登记类型和适用程序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一)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依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党的建设;

学校法人属丝明确为非营利性;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的章程应依法依规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按要求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继续使用原《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

(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更程序为:

1.预申请。学校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的选择意向书,申请办理拟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财务清算。学校应当在业务主管、行政审批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算资产,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私累等依法明确各项财产性质及权属,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清算与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捐赠方同意。涉及税费缴纳的,应及时清缴,并由税务部门出具清税证明。

3.正式申请。学校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决策机构决议书。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2)经决策机构同意的变更登记方案。包括教职工及受教育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方案等,存在不动产过户情形的应提供不动产过户的论证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按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积累等类别,将各类资产登记入账;

4)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5)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6)修订的章程(明确新设学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等);

7)清税证明;

8)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新办学许可申请,新营利性法人单位登记。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获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依法进行新营利性法人单位登记,申办营业执照。新营利性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可由原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可用净资产(举办者投入资产、办学私累)作为出资额,也可在此基础上增加。

新营利性法人单位成立后,不得以原法人单位名义办学,应以新营利性法人单位名义办学,并依法与教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保等合法权益。在原法人单位和新营利性法人单位并存期间,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管

5.资产过户。经清算确认后的学校财产,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等按照相关规足处理外,其他应当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单位名下,用于学校办学。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积累等资产的处置,原则如下:

1)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单位名下。

2)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足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3)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4)办学私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单位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6.原法人单位注销登记。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法人单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新营利性法人单位享有和承担,其中原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营利性学校承担。

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单位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及法人登记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权限做好分类登记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税费清缴工

(二)加强部门配合。对变更登记中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依实际情况,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私极配合,研究处理办法,确保变更登记平稳有序进行。

(三)分类推进。现有民办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于2020 12月底前完成分类登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1 16日前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现有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于202291日前完成,工作报告(加盖公章)于2022年前82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联系人:李琳琳,联系电话:5232129,邮箱:whszcjk@wh.shandong.cn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葛珊珊,联系电话:5190816,邮箱:whrlzyhshbzzynljs@wh.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