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2

为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严格实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在公开信息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审批后公开;

(二)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院领导审批后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严格按照《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了解掌握;

(二)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服务对象。

第七条 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