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2

  为严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