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威海职业学院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应届毕业生以6个月为限)。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期间,取消受处分者获得院、系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应给予延长处分期限或从重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消防器材、通讯设备以及水、电管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故不按时或不回公寓就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未按时回公寓就寝、私藏管制刀具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乱泼脏水,乱扔杂物,随地大小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翻越公寓栅栏、门窗防护网,或私自到周围的人工湖、海边游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门卫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上交,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门诊部的医疗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生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大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吸烟、乱扔烟头,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聚众喝酒、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赢利;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

(六)通过网络造谣、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七)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毁坏他人名誉和学校声誉;

(八)私自跨寝室、跨公寓楼进行计算机联网。

第二十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采用麻将、扑克及其它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杂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视考场规则,携带有关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卷或成绩单,故意损毁自己或他人考卷,恶意将考卷带出考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考试对监考老师等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并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等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协助他人代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手机等其它高科技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累计两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及其它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教务处等有关教学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可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返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它情况一天按六学时计,不计法定节假日),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违纪学生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本人、见证人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填写《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系分管主任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在学生处分审批过程中,如有必要,学校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如教务处、安保处、总务处、图书馆等)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对调查终结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系,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如有困难,可提请安保处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处理。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涉及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的事件,由安保处、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处理。涉及学生学籍问题的,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应在三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学生所在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工作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学生所在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系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及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第三十六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到处分的,同时送安保处备案;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之规定受到处分的,同时送教务处备案。是党员、团员的,建议党委、团委组织部门给予党内、团内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向所在系递交两次书面思想汇报。学生工作处负责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后,真正改正错误且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处分到期,学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学生所在系审核,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系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所在系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善后工作,并在一天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或特殊时期专门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

2.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附件1

  

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系、年级、专业、班级


学号


学历


拟毕业时间


处分级别


违纪情况说明:

  

  

  

系意见:

根据

之规定,经本系研究,决定给予同学处分。

系学工办主任签名:

  

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系章

学校备案记录:

  

经手人签名: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系、学校各存一份;各系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此表和处分决定书一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附件2

  

威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系、专业、班级


学号


学历


拟毕业时间


拟处分级别


违纪情况说明:

  

  

  

  

系处理意见:

根据

之规定,经本系研究,拟给予同学处分。

系学工办主任签名:

  

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系章

学生工作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学生工作处章

学校审批意见:

  

  

院领导签名:

备注:1.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填写此表报学生工作处。

2.此表一式一份,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