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威海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按计划招收的在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四条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威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与学生申诉的形式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常务委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3名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作为委员,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等。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人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处理;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通知;

(三)其它涉及学生本人存在争议的处理决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准许,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书面申诉,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

(二)学校处理决定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住所地、家庭住址、邮编等信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

(二)是否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是否超出法定申诉时效。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视为申诉人放弃提出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四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部门,告知被申诉部门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人可以查阅被申诉部门提出的书面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学校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管理制度为依据。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的书面复查结论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采取听证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双方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召集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主持人及评议员等。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听证会全程应制作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部门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被申诉部门的处理决定和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被申诉部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被申诉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被申诉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要求被申诉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要求被申诉部门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被申诉部门应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研究,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决定,以违反规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本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四)校内公告,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申诉期间5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威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