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说明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30浏览次数:8004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说明

一、相关政策: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的通知》(威人社办发〔2016〕106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10月起,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

二、人员范围: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按改革前(2014年10月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

三、调整办法:自2014年10月及以后(改革后)退休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按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执行。对于此前已按月提高原基本退休费的,在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时进行扣除,并相应调减与原基本退休费挂钩的住房补贴标准。

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基本工资标准为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比例按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确定,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执行;计发月数为180个月。

政工处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