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配合和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职责

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审批相关文件,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制定、修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二)在用工部门提出岗位申请后,与组织人事处共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岗位聘用人数。

(三)协助用工部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协助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做好酬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九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组织本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三)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相关协议书。

(四)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用工建议。

(五)协助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校内用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

(二)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工部门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三)校内用工部门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四)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五)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工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校外用工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推荐适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用工单位应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勤工助学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劳动报酬计算与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2-50元,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的校内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资助经费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经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的校内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报酬领款单》,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报酬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应不低于威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视情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学生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用工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院将其登记在案,经教育仍无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威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