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业学院教师申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威海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本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或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

()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 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六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七条 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规定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提出申诉的教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及相关申诉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

3.事实与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时间;

5.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院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学院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