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职党办字〔2020〕12号威海职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1

  

 

 

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威海职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资产公司:

《威海职业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威海职业学院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违规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第四条 党委应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有机结合,对表现优秀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动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队伍。

第五条 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委书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在十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党委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讨论决定和任前公示时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沟通;

(二)制定实施方案;

(三)动员部署;

(四)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考察;

(七)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办理任免职手续。

平级调整、免职的可履行(一)(三)(七)(九)等程序。

第九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沟通。

1)组织人事处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学校科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2)党委或者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3)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4)组织人事处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 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2)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谈话调研推荐时使用统一制作的记录表记录,考察组成员签字;

3)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4)进行会议推荐,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应及时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经党委研究并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以组织进行二次推荐;会议推荐时,一并发放组织人事纪律调查问卷,了解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部门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推荐人数不能少于部门全体在职在编人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推荐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由部门提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再组织推荐;部门人数较少的,要将民主推荐范围扩大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部门,具体由组织人事处提出推荐范围,报党委研究确定;

6)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如拟任职位改变,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应重新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作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科级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

(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情况,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二)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或竞争上岗成绩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三)考察对象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四条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严格考察,干部考察组撰写人选考察材料,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的反映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注重具体、写实、鲜活,注意用典型事例说话;

(二)考察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参加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分别按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掌握,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由部门提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再组织考察;

(三)党委应就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委的意见,并出具廉政鉴定,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

(四)考察期间发现干部有影响使用问题的,一律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十五条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二)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三)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五)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任职。

(一)属提拔或重用任职的干部,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任前公示期满,未发现有影响使用问题的,党委下发任职通知;

(三)及时履行与上级组织部门的事后备案程序;

(四)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党委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提拔或重用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六)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严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党委应充分发挥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党委应认真执行《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在干部动议环节,须对符合条件人选、拟调任或调入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结果及有关问题调查过程、结论等进行集体研究,作出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因故意隐瞒或工作失职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严格执行科级干部选拔有关规定,完整收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有关材料,如实、规范、全程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运行情况及结果,及时归档保管,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党委研究制定科级干部调整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职数情况、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合理确定调整的数量、规模和频次。除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需要集中调整干部之外,原则上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过于频繁地提拔调整干部。

第二十一条 需存入干部档案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及时存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遵守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对于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按规定进行任职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1014日印发